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八门城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二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的要求,现将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八门城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1、规划纲要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八门城产业园,又称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八门城分园,原称天津宝坻八门城镇工业用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域内,于2002年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批复文号:政办函[2002]1号)。2008年该园区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八门城镇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批复文号:宝坻政函[2008]72号)进行批复;2008年,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天津宝坻八门城镇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8年10月6日取得了原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该项目的复函(宝环管函[2008]8号);2018年该园区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坻区八门城镇15-36-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批复文号:宝坻政函[2018]110号)进行批复。根据《天津宝坻八门城镇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关于宝坻区八门城镇15-36-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八门城镇区工业用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域内,西至九园公路,北至宝芦公路,南、东侧为耕地。规划面积205.99公顷,规划区域以农副产品深加工、食品加工为主的绿色产业示范工业用地区。
2、园区发展现状改进建议
园区的给水、排水、电力管网基本按照控规铺设完成;规划环评水源采用地下水,实际建设企业采用自来水,自来水由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供给,园区西部配套建设有自来水管网;由于园区目前仅开发西部,且现有企业排放废水较少,因此在北区南侧建设一座处理量为20m3/d的污水处理站,可满足园区目前所排放的污水的处理能力需要;园区已预留市政天然气管道接口,根据企业需要自行接入,可以实现管道天然气供应。园区企业目前用气为液化石油气;园区现有企业对供热需求较少,大部分企业生产供热使用电能,集中供热房尚未建设;园区内建设有1座110KV欢喜庄变电站,可以满足园区现有企业用电需求。规划四号路、规划六号路、规划七号路基本上已建成,规划一号路、规划二号路、规划三号路、规划五号路、规划八号路部分建成,规划九号路、规划十号路、规划十一号路、规划十二号路、规划十三号路尚未建设。总体来说,园区内基础设施较完善,基本满足园区内企业发展需求,但以下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①随着园区的不断发展,入驻企业的增多,应增大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②随着入园企业的不断增多,应加快供热锅炉房的建设和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的布设,实现集中供热及管道天然气供应。③园区未完成铺设的道路应尽快进行铺设,配套管网的铺设以及道路两侧绿化应同步进行。
3、规划环境影响跟踪报告书初步结论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八门城产业园经过近二十年的开发建设,园区已逐渐趋于成熟,工业园区实际开发规模在原规划范围内,总面积205.99公顷,实际占地总面积205.99公顷,目前已开发81.38公顷,建设用地开发强度39.51%。规划工业用地141.83公顷,目前已开发66.14公顷,工业用地开发强度46.63%。。规划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环境影响基本符合规划环评预测结果。通过回顾园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企业排污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列出园区的制约发展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评价认为,在切实解决跟踪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调整的基础上,该规划方案基本可行,可以实现园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主要事项包括您对本规划是否认可,规划实施后对周围环境及对您工作生活的影响;您对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规划实施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政府
联系人:吴工
联系方式:15332161353
6、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天津欣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22-23772736
7、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下载附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并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如下: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8.提交公众提出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